廣義
一國擁有的一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的貨幣,借以清償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狹義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國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